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
(2010-09-14 13:22:37)
转载
标签:
财经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国家税务局分别以国税发[2000]149号和 [2002]123号专门就律师纳税问题发出通知,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司法部也将“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完整的律师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所不是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合法的节税,而是违规虚假做帐,结果不仅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且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鉴于此,律师所的科学纳税筹划势在必行。
一、律师所纳税筹划的依据
(一)律师收入特点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律师所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所得极不均衡,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也可能“颗粒无收”。它由律师案源的随机和不稳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随机、法律服务内容时间随机以及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不等、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人水平越高。反之,收人水平越低。律师收入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是律师行业的显著的经济特征。
(二)律师的纳税现状
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其不确定和不均衡实际情况,规定律师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和有关通知规定纳税,使律师纳税产生了不合实际的偏高现象。 律师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会因律师身份、取得收入方式和取得收入处所的不同而各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资格考试认证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