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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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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

[2002]123号、2002年9月29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1)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却实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2)律师办理案件所得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3)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和收入分成,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可见,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定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就明显加重,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表现的突出。为减轻税赋,律师所科学的纳税筹划尤为重要。

二、律师所的纳税筹划的涵义

律师所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会计制度、律师行业特色业务提供的纳税筹划空间内,结合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的会计政策,借助相应的会计技术手段,达到使律师节税的目的。即律师事务所应以税法、会计制度等作为筹划边界,在税法、会计制度、行业特色形成的筹划空间内,充分利用会计技术和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律师纳税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首先,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进行。律师纳税筹划边界就是税务局规定的律师纳税的种类、纳税政策、纳税程序等有关规定(税务局的文件和规定)。目前主要有:(1)税法及相关法规。(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2002年9月29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4) 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只有知道了纳税筹划的边界,律师才能知道什么是依法纳税、如何依法纳税,到达什么界限就成为了不依法纳税。第二,纳税筹划应当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是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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