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对纳税筹划存在许多片面理解和认识误区。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如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只要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不纳税或少交税就行,无论采用的是合法的方法还是违法的手段;认为纳税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帐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这种指导思想的误区,导致现实中产生许多违法、不正确、不科学的避税方法,如虚假设帐、使用假发票、假的核算方法等,这些都是错误的。
三、律师所纳税筹划途径、筹划空间及筹划方法
(一)律师纳税筹划的途径
律师纳税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影响个人所得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所以,律师在收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义务即节税的基本途径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降低税基即纳税所得额和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降低纳税收入或纳税收入级距适用低税率,合法地扩大成本、合理地增加费用以降低税基等是纳税的具体途径。
(二)律师纳税筹划空间和纳税筹划方法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在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践证明,在税法、会计制度、律师业务特色中均存在律师纳税筹划的空间。
1.税法提供的纳税筹划空间及律师所的纳税筹划方法
(1)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纳税义务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根据该项规定,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分开计算,以便各部分收人适用较低税率,可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 纳税筹划方法一:将各项收入及所得尽可能分开计算,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政策。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律师办案收费数额按照标准执行,法律顾问收入、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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