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对纳税人在税务年度内的课税收入,课以企业所得税。 16.2、对本法第8.1.1,、8.1.6-8.1.11,、9.1.1条和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合作社来说,从本法第9 1.1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中,核减本 法第12条规定的费用后确定课税收入。
16.3、确定下列收人的课税收入时,按收入总额计征:
16.3.1、分成收入;
16.3.2、权益提成收入;
16.3.3、不动产梢售收入;
16.3.4、利息收入:
16.3.5、权益转让收入:
16.3.6、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 所获收入;
16.4、注销纳税人入股的企业时.按持有股票或入股比例分得财产总 额中核减该股票或股份的原购买价来确定分成利润所得税课税额.
16. 5、若将己核减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预防贷款风险储备金和合 作社贷款风险基金予以返还的,对返还额按本法课以所得税。
16.6、对金钱游戏、赌博、彩票抽奖所得收入,核减原货物或货币价 值和有效凭证予以证实的实际费用来确定课税收人。
16.7、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从总收入中核减当年的费用和当年建 立的储备基金来确定课税收入。
16.8、转让股票和证券的,从其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来确定课税收入。 16.9、销售动产的,从其销售价减去财产剩余价值来确定课税收入。 16.10、对通过代表处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确 定其课税收入时,下列费用不在核减范围;
16.10.1、蒙古国境外发生的费用:
16.10.2、管理人员的与该收入无关费用;
第五章所得税税率、税额
第十七条所得税税率、税额
17.1、本法第16.2, 16.8, 16.9条所确定的年收入额在0-30亿蒙图 范围内的按10%课以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蒙图以上的,其超出部 分按26%课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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