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权等。这样既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对税收管理权的分级划分,又可以发挥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税收征管关系上,(1)在政策上必须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避免相互交叉重叠和相互扯皮、拆台;(2)在操作上必须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共同征税大厅以及采取联合行动等;(3)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可在两者之间组建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等。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减少税款流失以及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各自入库。总之,借鉴国外经验,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还需要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的财政状况,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外国实行的分税制,一般是在健全税收制度的基础上,一步到位,直接通过分税,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我国的分税制则不同,它是在税制逐渐完善和改革财政包干制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这种实际情况,一方面,学习外国经验,在总体设想上,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科学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依据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目前,根据我国实施分税制的状况,从总体看,我们调整和改革了税收制度,在工商税方面,把原来的32个税种,调整、合并为18个税种。在流转税方面,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对部分产品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相互交叉,增值税普遍调节,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流转税格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改变了按经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人文社科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_0-最新范文(22)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