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分配格局。其次,依据现行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经济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再次,分设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地方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从而有助于严格税收优惠,减少收入流失。第四,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将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即增值税75%加消费税减中央下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税收返还基数。为调动地方协助组织中央收入的积极性,按各地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的系数,给予增量返还。第五,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分税制运行两年后,中央财政推行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部分资金,选择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较为直接的客观性与政策性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确定转移支付补助额,重点用于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并适度向民族地区倾斜。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按国外通行的分税制办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共享税是按不同税率分享的,而我国的共享收入是按隶属关系或比例分享的。例如资源税,从陆地资源征收的归地方,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而增值税则是按比例分享的,75%归中央财政,25%归地方财政。(2)充分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以1993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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