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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知识百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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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备案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5)其它资料(如监护人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等)。

11、问:办理房地产解除预售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暂不登报)

答:(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2)预购人身份证明;

(3)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经公证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

(5)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6)解除买卖合同公证书或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2、问: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答: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

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

13、问: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暂不登报)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2)、(3)、(4)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凡按上述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备案。通过法院生效调解、判决解除合同的,可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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