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由合资公司存档,并由全体出席
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并分
送各董事一份复样。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1、 公司章程的修改。
2、 公司的终止解散。
3、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六条以外的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的办法。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本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投资者委
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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