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 名
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董事任期三年,经投资方委派可连任。董
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讨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无法履
行其职责时可书面临时授权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重大事宜应全体董事一致
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
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程及有关资料文件送交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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