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1、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经股东同意终止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3、破产。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时。
公司终止经营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终止经营时,股东应作出决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
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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