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06121号
原告张燕瑾,男,193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21楼2层5号。
委托代理人刘春奎,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乙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燕瑾诉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人民陪审员刘俊彩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瑾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奎,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瑾诉称:原告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份,原告在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中发现被告出版的《文白对照全译左传》(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一书,该书分为上、下两卷,199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为1-3000套,定价每套45元,署名主编为原告。但原告事实上未曾与被告就涉案图书订立出版合同,也未曾向其提供书稿,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署名权的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辩称:被告出版涉案图书曾获得原告授权。由于涉案图书出版时间为1993年,有关该书的出版档案已经销毁,故无法提供该书出版时相关授权资料。同时,原告作为学术领域内的专业人士,学术活动频繁,且该书也被收藏于原告供职的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故原告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应当是知道的,因此,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原告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并于2000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证书。
1993年4月,被告出版了涉案图书,该书封面及版权页标明主编为原告,印数3000套,每套单价45元。2007年10月,原告在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内发现涉案图书。原告既未编辑过涉案图书,亦未与被告就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签订合同。
另查,1996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就《中华国粹大辞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原告为该书主编之一。
以上事实有《文白对照全译左传》(上、下卷)、《中华国粹大辞典》、《图书出版合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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