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影响业务开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特别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二级分行及以上各级行有权监督部门不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发现越权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
(二)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下的;
(三)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绕规模发放贷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下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境外拆入或者向境外拆出资金的;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吸收协议存款和大额外存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1 0万元人民币(含1 0万元)以下的;
(五)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
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三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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