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达到窃取银行资金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各种手段修改业务数据的。
第十八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下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行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规定,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给予提议者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
(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领导干部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违反规定,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八)违反规定,任命(聘任)干部未报上级行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由上级行及组织人事部门立即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三)擅自招录员工、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突破用工计划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
)编造虚假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拒不执行或抵制上级行派进、调出员工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责令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如属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调离现岗位:
(一)泄露党委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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