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本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
(五)对合同内容、文字进行修改,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的;
(六)违反总行有关合同签章规定的;
(七)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对外签署的;
(二)法律事务部门在对业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查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合同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引发经济纠纷或导致经营风险的;
三)对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法律审查意见拒不采纳,造成经济纠纷或形成经营风险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业务合同管理制度,造成业务合同损毁、丢失等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节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经济纠纷案件保密规定,在经济纠纷案件管理或处理过程中泄露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故意将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泄露给对方当事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经济纠纷案件报告规定;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者隐瞒、虚构案件事实的;
(二)违反经济纠纷案件费用及损失管理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费用违规列支或者对经济纠纷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经济纠纷案件报告规定,有案不报或越权处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虚报经济纠纷案件统计数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经济纠纷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在法律
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的;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三)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
(四)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行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本行内部经济纠纷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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