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二)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五十三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明知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
(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对外担保的;
(三)签发明知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外币票据的;
(四)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外币存款证明书等虚假外币资信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上的企业开证的;
(二)为单证不齐、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三)为客户开立90天(不含)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或者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不含)但未超过365天,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四)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客户开立365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
(五)开立信用证后,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延长超过365天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送外汇局的;
(二)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或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付汇的;
(四)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
有效凭证记载金额的;
(五)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向其售汇的;
(六)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
(七)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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