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那么,费尔巴哈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构成要件一词的呢?对此,俄国学者指出:
费尔巴哈只把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归入Tatbestand中,而把主观属性(罪过)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将它们看作是犯罪人负刑事责任和具备可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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