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除Tatbestand之外)独立的条件。①
由此可见,在费尔巴哈那里,构成要件是指客观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传入俄国,但沙俄刑法学接受费尔巴哈的构成要件概念以后,对其加以广义的理解,从而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的概念。俄国学者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指出:
19世纪中叶,俄国的刑法学家接受并将Tatbestand引入到了学术用语中,这个词译成俄语后就是犯罪构成。这样,这一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就“迁移”到了俄国的刑法理论中。Tatbestand在学说中被广义地解释为一定数量的必要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不能增加,亦不能减少。②对于十月革命前沙俄时期对构成要件的研究状况,特拉伊宁明确指出:
革命前俄国的著作,对犯罪构成问题也很少关注。在俄国革命前的刑法著作中,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专门书籍或专题研究。③
与此同时,特拉伊宁又指出:
前面已经指出,俄国革命前的刑法著作,对于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没有予以很大的注意。但是,不能不指出,在俄国的著作中,却把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因素的总和,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④
特拉伊宁对十月革命前沙俄学者对于犯罪构成研究状况所作的评价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说“很少注意”,另一方面又说“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如果我们把“很少注意”的犯罪构成看作是犯罪构成的一般条件,而把“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的犯罪构成视为是犯罪成立的具体条件,则以上困惑可以迎刃而解。在沙俄时期没有形成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未能将犯罪构成当作一个专属概念进行体系性的建构。但沙俄学者对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作了较为深刻的论述,并且这些犯罪成立条件是包含了主客观条件的,只不过没有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中加以研究。例如,特拉伊宁在论及沙俄学者H.C.塔甘采夫没有研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时,引用了塔甘采夫的以下论述:
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犯罪行为的重要要件可以归结为三大类:(1)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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