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要素都对构成要件具有依附性。贝林形象地把构成要件比喻为一个钩子,指出:
法官相当于有了一个钩子,他可以把案件悬挂在这样一个钩子上面。因为,所有犯罪类型(独立、直接的或者附属、间接的)都离不开一个行为指导形象的法定构成要件。然后分别进行排除,即客观方面的相关行为是否充足(Genüger)法定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这是由揭示犯罪形态而与构成要件建立联系的问题,也即是处于优先考虑地位的问题。因为所有后续研究都有赖于该问题的解决,该问题本身相对于其解决的答案则具有独立性。⑩
由此可见,构成要件相对于其他犯罪成立条件具有优位性,只有存在构成要件,其他犯罪成立条件才能依附于构成要件而存在。
(二)构成要件的类型性特征
犯罪本身是一种类型性的存在,各种犯罪都是一种犯罪类型。构成要件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类型。如果说,贝林在早期曾经把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划等号,那么,在晚期贝林已经纠正了这一观点。尽管如此,构成要件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类型,因而构成要件是前置于犯罪类型而存在的。贝林指出:
每个法定构成要件肯定表现为一个“类型”,如“杀人”类型、“窃取他人财物”类型等。但是,并不是意味着这种——纯粹“构成要件”的——类型与犯罪类型是一样的。二者明显不同,构成要件类型绝不可以被理解为犯罪类型的组成部分,而应被理解为观念形象(Vorstellungsgebild),其只能是规律性的、有助于理解的东西,逻辑上先于其所属的犯罪类型。(11)
构成要件所具有的类型性特征,为犯罪认定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并且使其他个别性要素有所依归,这对于定罪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三)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与事实性
在贝林的构成要件论中,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与事实性。客观性是与主观性相对应的,贝林恪守“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原则,将不法与责任加以区隔。在构成要件中只讨论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至于主观要素则在有责性中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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