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得出的必然结论就是:只要存在刑法,就存在犯罪构成。因此,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存在犯罪构成。在犯罪规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已经完全悖离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特定含义。因此,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二
如前所述,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引入实体刑法的,但真正在构成要件概念的基础上建构犯罪论体系的,是德国刑法学家贝林。事实上,作为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的另一创始人李斯特,在其刑法教科书中并没有把犯罪论体系建立在构成要件概念的基础之上。李斯特虽然把犯罪定义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⑧但在李斯特的犯罪论体系中并没有构成要件这一阶层。李斯特是在犯罪的特征的名目下讨论犯罪成立条件的,其犯罪成立条件分别为:(1)作为行为的犯罪;(2)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3)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此外,李斯特还讨论了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即客观处罚条件。只是到了贝林,构成要件概念才发挥基石作用,以此建立犯罪论体系。⑨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构成要件的指导形象功能
贝林认为,在构成犯罪的各种要素中,构成要件具有特殊的功能,它是一种观念指导形象。这里的指导形象,是指构成要件具有决定犯罪性质的功能,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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