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 3 个测定数据对,计算两种测量结果的绝对误差,其中 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绝对误差应满足表5-2的要求。 5.3.3.5 废水流量
具备手工测流条件的,采用流速面积法进行手工测流,并和同时段自动测流仪结果进行比对,至少获取3个数据对,其中2对比对结果相对误差应小于±20%。
不具备手工测流条件的,满足如下条件,可认定自动监测流量数据有效: a) 企业安装的流量计通过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并处在有效期内; b) 流量计无明显变形等损坏现象; c) 液位或水头测量结果准确;
d) 检查流量计说明书等资料,若流量计参数可变,查阅流量计参数设置,要求设置值和说明书一致(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必要时可实测验证);
e) 检查流量计的计算公式,流量计算结果准确; f) 流量计水流畅通,无拥堵现象,明渠流量计为自由流。 5.3.4 质控样考核
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考核,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 1 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pH除外)。 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结果评价指标限值见表5-2。实际水样比对监测至少获取 3 个数据对,其中 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应满足表5-2的要求;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中位值的±10%。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均合格,则此次监测结果判定为合格。
5.5 质量保证
5.5.1 实验室的质量保证措施
5.5.1.1 实验室分析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5.1.2 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能够满足监测需要及设备维护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5.5.1.3 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中所列方法作为比对监测分析方法; 5.5.1.4 定期对用于比对监测的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所用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的运行状态进行期间核查,以满足监测要求;
5.5.1.5 对用于比对监测的设备、器具的校准和标准物质进行控制,保证量值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
5.5.1.6 水样分析质量控制:
a.平行双样测定:分析人员对每批水质样品进行不少于10%的平行双样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满足方法要求;
b.自行配置的标准物质或标准溶液,必须与国家标准物质进行比对、验证后方可使用;
c.绘制的标准曲线和工作曲线,原则上已知浓度点不得少于 6 个(含空白浓度),曲线相关系数绝对值(r)应大于或等于0.999;
d.测定样品的同时,平行测定已绘制的标准曲线的中等浓度标准溶液,其相对误差应在5%-10%之间;空白测定值应小于测定方法的规定值。 5.5.2 现场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5.5.2.1 按照比对分析项目及HJ494-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要求,做好比对试验所需采样器具的日常清洗、保管、整理工作;
5.5.2.2 在水污染源排放口安装自动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采样至少由两人协同工作,负责现场固定液的添加等;
5.5.2.3 尽可能在废水自动监测分析仪采样的同时采集实验室分析样品,采样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并及时正确地贴好每个样品标签(采样地点、编号、项目、时间等)以免混淆,做到样品标示的唯一性;
5.5.2.4 样品采集和保存严格执行 HJ/T91-2002 的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5.6.1比对监测报告应包括的信息
比对监测报告由正文和附表组成。正文必须具有的信息包括: a.监测机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监测日期和报告编制日期; b.报告的标识-编号;
c.排污企业名称、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排污口位置和编号、采样点编号;
d.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 e.参比方法引用的标准、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 报告应包括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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