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牛场建设标准>等九项农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农计发[2005]6号)精神,《连栋温室建设标准》、《日光温室建设标准》、《种牛场建设标准》、《种鸡场建设标准》、《种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鸡场建设标准》、《种子储藏库建设标准》和《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等九项标准将于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7.1.2无需解释。
7.1.3 对易燃、易爆的物品,应按防火、防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布置。
7.1.4~7.1.5 无需解释。
7.1.6~7.1.7 对贮气柜防雷及建筑结构抗震提出的要求。
7.2 建设用地
7.2.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综合参考了国内目前已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厂房面积指标确定的依据是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并能满足设备的生产、维护、检修的要求。
1 气化、净化间设备之间、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根据设备操作、检修的需要确定;一般通道不宜小于1.5m。
2 贮气柜占地面积按圆柱形体积计算得出:
S=V/h
式中 S——圆柱形贮气柜的底面积(m2);
V——圆柱形贮气柜的体积(m3);
h——圆柱高度(m)。
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辅助生产建筑面积中的原料储藏间面积按能够满足30d额定供气量条件下所消耗的原料的面积计算;秸杆产气量按2.0m3/kg计算;秸杆容重按120kg/m3计算;原料堆放高度按2.5m计算。
7.2.2 无需解释。
7.2.3 本标准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没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规模及人员数量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本条强调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用地的一般原则。
7.2.5 站区布置应首先满足防火要求,各建筑物和设施之间应符合安全距离并同时满足生产工艺和环保的要求。
7.2.6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筑覆盖率不宜小于50%。本条规定主要是以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建设总投资,使之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为目的。
7.2.7 本表是以不同规模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的全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之和,除以建筑覆盖率,并加以适当调整而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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