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牛场建设标准>等九项农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农计发[2005]6号)精神,《连栋温室建设标准》、《日光温室建设标准》、《种牛场建设标准》、《种鸡场建设标准》、《种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鸡场建设标准》、《种子储藏库建设标准》和《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等九项标准将于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6.2.4 燃气净化装置,应根据气化机组单位时间最大产气量确定,并具有除尘、净化、冷却功能。
6.2.5 净化后标准化状态下的燃气,其焦油和灰尘的含量应小于30mg/m3。
6.2.6 配套的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工作能力应大于2倍以上气化机组满负荷工作原料消耗量。
6.2.7 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应选择工作稳定,具有防卡涩、堵塞等保护措施的产品。
6.2.8 贮气柜容积应不小于集中供气站日供气量的30%~50%,额定供气压力应能满足最远端用户灶前压力,但贮气柜最大出口压力不得大于4kPa。
6.2.9 贮气柜宜采用金属结构,冬季冰点以下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
6.2.10 贮气柜应配有容积指示标尺和压力安全装置,进、出口均需设置安全水封装置。
6.2.11 气化间应设防爆型排风设备。
6.2.12 燃气输送管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埋管路应选择耐腐蚀、抗老化的钢管和中高密度聚乙烯管; 2 燃气管网承受压力应大于30kPa;
3 供气压力均匀,各用户灶前压力符合要求;
4 北方高寒地区的地埋燃气输送管道应埋在冻层以下。
6.2.13 燃气灶具的选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点火容易,燃烧稳定,方便操作及维修;
2 在3/4额定压力下应能满足炊事要求,在1.5倍额定压力下不应产生黄焰。
6.2.14 燃气排送机应选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燃气专用罗茨鼓风机,并配备防爆电机。
6.2.15 气化、净化、排送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压力、温度、燃气流量等显示仪表。
7 建筑与建设用地
7.1 建 筑
7.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气化间、原料加工间、贮气柜属于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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