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牛场建设标准>等九项农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农计发[2005]6号)精神,《连栋温室建设标准》、《日光温室建设标准》、《种牛场建设标准》、《种鸡场建设标准》、《种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鸡场建设标准》、《种子储藏库建设标准》和《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等九项标准将于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藏、净化、原料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建筑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间及原料储藏间层高宜为4.8m;
2 贮气柜径高比宜采用1:1~1.5。
7.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用房结构形式:
1 气化净化间、原料加工间、机修间、机房等,宜采用砖混结构;
2 原料储藏间宜采用轻钢结构,以防风、防雨。
7.1.3 贮气柜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的有关规定,贮气柜距气化炉和原料储存场所的直线距离应大于30m。原料储存场所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7.1.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有绿化设计。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规划要求。
7.1.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配有防火安全设施。
7.1.6 贮气柜防雷应符合《秸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中4.3.6条的规定。
7.1.7 建筑结构抗震能力应符合《秸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中4.3.8.1条的规定。
7.2 建设用地
7.2.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按表7.2.1控制。
37.2.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辅助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按表7.2.2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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