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牛场建设标准>等九项农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农计发[2005]6号)精神,《连栋温室建设标准》、《日光温室建设标准》、《种牛场建设标准》、《种鸡场建设标准》、《种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鸡场建设标准》、《种子储藏库建设标准》和《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等九项标准将于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6.2.1 气化机组是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过程的心脏,而且各生产厂的产品性能差异较大,所以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全面考察和选择。
6.2.2 节约能源是国家对生产建设的基本国策,选用高效节能、性能稳定的设备可降低能耗,节约运行成本,故规定优先选用。
6.2.3本条所列各项指标是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必须满足。
6.2.4 燃气净化装置在满足净化指标的前提下,净化能力越强越好,但过大要增加建设成本,所以选择时以满足产气量要求为依据。
6.2.5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必须达到的指标。
6.2.6 本条主要从原料供给必须大于消耗考虑,而且采取间歇加工方式,所以要求其工作能力应大于气化机组满负荷工作时原料消耗量的2倍。
6.2.7 本条是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稳定运行的前提。
6.2.8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对贮气柜的基本要求。
6.2.9 无需解释。
6.2.10 贮气柜是气化集中供气站中最具危险性的设备之一,必须配备安全装置。
6.2.11 气化间设防爆型排风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因气化设备漏气而造成的空气污染。
6.2.12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有关燃气输送管网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6.2.13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有关燃气灶具选配应满足的要求。
6.2.14~6.2.15无需解释。
7 建筑与建设用地
7.1 建 筑
7.1.1 气化间、原料加工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藏、净化、原料加工间的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本条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中根据生产性质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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