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牛场建设标准>等九项农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农计发[2005]6号)精神,《连栋温室建设标准》、《日光温室建设标准》、《种牛场建设标准》、《种鸡场建设标准》、《种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猪场建设标准》、《集约化养鸡场建设标准》、《种子储藏库建设标准》和《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等九项标准将于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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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管理和生活设施,建筑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建筑。
7.2.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坡地、荒地,少占用耕地。
7.2.5 站区总平面布置既要做到满足使用、环保、防火等要求,又要做到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布局紧凑。
7.2.6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筑覆盖率应不小于占地面积的50%。
7.2.7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用地按表7.2.7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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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套工程
8.0.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供电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供气站电力负荷等级为二级;
2 三类供气站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
8.0.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水源应能保证保证连续供应。
8.0.3 气化间、原料加工及储料间应采用防尘、防爆型灯具及电气设备。
8.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
8.0.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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