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
第五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旗政府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旗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而且企业生产1年后实现税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旗政府备案。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协议签定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
第四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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