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落实立项等建设条件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设立招商服务部、工程规划部和办公室,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园开发建设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九条 工业园区成立入园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
机构,对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十条 工业园区内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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