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图(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和绿化、亮化、硬化方案),整体设计效果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提交旗规划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制、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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