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引荐旗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并对促成在库伦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商贸物流项目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对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以商招商的引资中介人以及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经济主管部门的除外)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运营后,可对引资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的企业,视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度给予1-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库伦旗经济和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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