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漫谈法学研究方法论
的适用看出其是否合理,我们对法学文章的判断能从文章的论述和行文中看出其是否正确。而社会学中的田间调查往往是没有办法进行检验的,这也就导致了不少人为了出成果,就从事田野调查,你的数据结果是没有办法检验的。北大陈瑞华老师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改革问题和苏力老师的调查结果完全相反,我认为,他们两人中肯定有一个或者是两个是错误的,不可能两个都是正确的。据说,他们两个是去的同一个地方进行调查。我们可以说,他们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或者两个都是错误的。我们运用社会学方法进行田野调查,如果我们没有相当的学术训练和较高的学术道德来支持我们的调查,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我们要注意,在民诉中,运用社会学调查的方法是要注意的。我们在民诉的研究中还是要进行规范研究方法。
今天中央召开了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回顾了一下我们民诉的发展。现在民诉的论文非常多,但我们目前处于无皮之毛,也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阶段。我们民诉的发展处在自说自话的状态,通过国外的理论研究、借鉴,这方面可以有很大的发展。对文本和实际制度的考察,是很有好处的。但我国没有将判决公开的制度,我所做的研究只是对于个别案件得出的结论。我们很难全面的针对整个民诉得出它的全貌,我们并不知道法官是如何想的,并不知道律师是如何想的,我们远离了司法实践,所以我就特别希望通过社会学的调查实践来了解司法实践。但我们法学人,很难从事社会学调查。实际上只要把判决公开,把理由公开就可以了。国外法学研究很少说有从事法学社会学调查的,国外的大学会要求他们的教授一年去接一两个案子,我记得牛津和剑桥大学就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英美法的特点就是必须要有实践,这和大陆法系是不同的,它不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而是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当然,这两大法系,我们理解英美法如果不通过大量的案例,只看法律文本,你是不能理解它的,而大陆法系,作为一种规范,作为一种理论建构,是一种体系化的东西。比如在大陆法系中,诉要分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形成之诉来源于形成请求权,形成请求权来源于形成权,形成权来源于形成义务;进入诉讼中,形成请求权转成形成之诉,形成之诉转成形成判决,形成判决转成形成力,形成力是否有执行力,这就是一个问题,它们是一套的。整个民事诉讼的建构中,一方是当事人,一方是法官,双方相互作用,每一个概念都有相当的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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