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漫谈法学研究方法论
问:张老师,从经济学角度,您如何看待审判监督制度?
张教授:从经济学角度,那就是说你的诉讼救济和诉讼成本要考虑,看其是否是适当的比例关系。再审的成本是最高的,要慎重。在法学上要考虑已经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要考虑司法权威。总的来讲,再审程序都应该是谨慎的。在这个时期,由于司法腐败的问题,我们还不能把这个门关的太小。
问:张老师,我想问下2000年公布的《证据规则》的存废问题,证据规则的机械化操作导致了很多问题?
张教授: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这些证据规定当中,体现了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按照三月章的说法,即使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其后果也应由一方承担,客观意义上或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需要明确。总的来说,《证据规则》都是应该出台的。但我们不可以否认我们许多规则和法律带有政治秀的意味。我是参与了这个规则的制定,所以我知道这个规则是带有政治秀的味道,所以,它就没有多少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这个规则没有长时间的研究,我记得只有一年,而且这个规则制定时参考的对象合肥中院、青岛中院、广州中院、昆明中院,这些中院自行制定的规则当时也是在做秀,你以做的秀为对象再做出来的秀,可想而知。这个证据规则中不严密的地方比较多,而且我们没有充分考虑我们引进的英美证据当中的优势证据、排他证据规则,导致我们法官对证据规则理解上的困难,对要件事实把握不清。实际上我们法官不知道对于债权纠纷当中的请求要件事实有哪些,抗辩要件事实有哪些,对于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的要件事实又有哪些。如果你不知道这些事实,根据规则的第四条、第五条,按照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事实分配论,你怎么能够理解呢?实际上很多法官对要件事实根本就不了解,他们根本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真伪不明,他们不明白罗森贝克的结果责任的前提是在穷尽了案件所有方法后,还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才能够适用结果责任,而不是简单的一开始审案就适用证明责任。再说举证时限,很多人的理解是错误的,把它理解为法定期间、不变期间,超过期间提出证据就不被接受。实际上举证时限是可变期间,举证时限主要的功能是防止迟延诉讼,只要你不是故意迟延诉讼,你什么时候提出证据,只要辩论没有结束,都应当可以接受。我们有多少法官接受过像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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