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漫谈法学研究方法论
回到我们法学研究,同样有方法论问题。我们所面对的现象,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同样有方法论问题。我们的生命和精力都是有限的,我们如何在有限的生命内,取得研究上的成功,这就是方法论。当然这和舒国滢老师的法学方法论是不一样的,我们讲的是法学研究方法论。舒老师讲的更多的是如何适用法律、贯彻法律的问题,我们讲的是如何研究法律,法律的发展。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法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我们在什么视角下研究问题才能找到真理呢?条条大道通罗马。但有的真理的道路是唯一的,我们如果没有选择这条道路,你可能永远看不到真理。我们讲法学研究方法论,就是如何以最小的投入来取得真理。在经济学上最讲究方法论的,在19世纪最有名的世纪“方法论之争”就是门格尔和施穆勒的争论。门格尔坚定的站出来批评施穆勒等人的观点,指出应该以典型的经济现象为依据来分析经济问题。到了五、六十年代直至现代,经济学上又争论的是“F”论点之争,就是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他认为在经济学研究中,可以以假设、假说为依据,而这个假说可以是实际上不存在的,只要这个假设和假说和研究的问题是一致的就行,这个就叫经济学上的“F”论点。
那么在法学研究当中呢,我们主要注意的各种各样的观点有:历史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纯粹法学派等。对于纯粹的方法论,法学界不是特别的关注,不像社会学、心理学这么关注。我们从某种关注,某种视角来看待法律现象的问题,更多的是把其看成是一种方法论的问题。因为视角、方法依据什么理论来研究,来作为依托,这也是方法论问题。米塞斯、熊彼特、弗里德曼、布坎南、哈耶克等著名经济学家,他们公开地宣称他们的研究方法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而且是一种比较纯粹的主观主义的研究方法,是否定一种必然的,客观规律的研究方法。马克思看待问题的方法是一种阶级论,一切问题都是不同阶级,阶级之间互相作用、运动的结果,由此得出各种结论。从现在看来,自金融风暴、金融危机不断蔓延以来,很多人认为马克思的阶级论有很大的解释力,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作为民事诉讼法来讲,我们通常说,传统的,常用的还是一种规范的东西。也就是从成文法中一种已有的东西出发,运用一种逻辑的方法不断推导、推演出应当得出的结论,基本上从大前提,小前提推出来的,我们用的是一种逻辑方法。所以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应该是如何理解法律研究问题、应用法律问题。从应然的角度,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律、应用法律的问题,什么理由有这样的法律规范。以我个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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