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序 言
北京工商大学是1999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轻工业学院与北京商学院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大学的历史从1950年起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英文简称BTB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分为阜成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33号)、良乡校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学校网址http://www.btbu.edu.cn。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调整、设立校区及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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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商科和轻工学科为特色,理、工、文、法、经、管、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等职权。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依法接受上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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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积极为北京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科研院所、企业和境外高校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发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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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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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适应时代、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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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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