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院(部)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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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部)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提出配置预算,经学校批复后,报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完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一)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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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学院(部)设置副职若干名,协助党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单位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四)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机关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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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校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教辅机构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机构,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等,学校给予教辅机构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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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职员工全面发展。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北京市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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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章 校训 校庆日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求真、立德、勤奋、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2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校旗。 学校徽志由“工商”拼音首写字母“GS”演变而来,两字母共同组成一个“品”字,寓意产品、商品、人品三品合一的办学特色,品味、品牌、品德三品合一的办学追求,以及三校合一的源头。学校徽志下方有“195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北京工商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文的校名。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六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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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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