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的在单位领导责任。
十、民警、职(临)工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按有关法规处理。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按有规定呈报处理。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本大队制定的有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本制度。篇2:车管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
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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