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
一、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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