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立卷。 5.1.3 立卷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应按建设程序、形成单位等进行立卷; 2 监理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阶段等进行立卷; 3 施工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立卷; 4 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5 竣工验收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6 电子文件立卷时,每个工程(项目)应建立多级文件夹,应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7 声像资料应按建设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5.1.4 施工文件的立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专业承(分)包施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立卷; 2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立卷;
3 当施工文件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立卷时,可按建设工程立卷。 5.1.5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 幅面( 297mm×210mm)。应图面朝内,首先沿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以W 形折叠,然后再沿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以W 形折叠,并使标题栏露在外面。
5.1.6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20mm ,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 5.1.7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宜保持原状。 5.1.8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文件进行。 5.2 卷内文件排列
5.2.1 卷内文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5.2.2 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5.2.3 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5.2.4 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5.3 案卷编目
5.3.1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文件均应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5.3.2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要求。 2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 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5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 ]”符号。
6 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 “月”和“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页次应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 8 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5.3.3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备考表应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或照片张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立卷单位的立卷入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间填写。
5.3.4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 的要求。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巾的排序。
3 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保管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在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短期保管三种保管期限中选择划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8 密级应在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中选择划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5.3.5 编写案卷题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当房屋建筑有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或正式名称时,应以正式名称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可省略;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2 道路、桥梁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3 地下管线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专业管线名称和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4 卷内文件概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中所列案卷内容(标题)的要求; 5 外文资料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
5.3.6 案卷脊背应由档号、案卷题名构成,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 的规定。
5.3.7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宜采用70g 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应统一采用A4 幅面。
5.4 案卷装订与装具
5.4.1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装订时不应破坏文件的内容,并应保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5.4.2 案卷装具可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盒的外表尺寸应为310mm × 220mm,厚度可为20 、30 、40 、50mm。 2 卷夹的外表尺寸应为310mm × 220mm,厚度宜为20mm~30mm。 3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5 案卷目录编制
5.5.1 案卷应按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5.5.2 案卷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 的要求; 2 编制单位应填写负责立卷的法人组织或主要责任者;
3 编制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工作的日期。 6 工程文件归档
6.0.1 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文件范围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
2 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 章的规定。
6.0.2 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式归档和离线式归档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归档。
6.0.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6.0.4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6.0.5 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6.0.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0.7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附录A、附录B 的要求立卷归档。
7 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7.0.1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7.0.2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查验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2 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沽,盖有竣工图章; 4 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5 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6 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7 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符合要求。
7.0.3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7.0.4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7.0.5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改变部位据实编制新的工程档案,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7.0.6 当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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