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4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修订的《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大事故处理程序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1]28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重庆市劳动安全条 1 / 2
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
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2号)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各类伤亡事故现场处置及调查处理程序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4-9人的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管理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伤亡情况不明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除按前述程序报告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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