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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五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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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五期)

得税=(600+700+700)×25%+(-300-100+100)×25%=500(万元)。

纳税方案二:大华集团将B公司注册为A公司的分公司,则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后,3年内大华集团共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所得+B公司所得)×25%=(600-300+700-100+700+100)×25%=425(万元)。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3年共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500-425)。

2、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应考虑将其设立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将现有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损的单位变更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反之,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入和亏损较大,则应考虑将其设立为现有获利较高的法人公司的分公司,统一汇总纳税。

例2:大华集团2007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的项目,2008年盈利1000万元,大华集团将其注册为法人公司。大华集团另有一法人公司B公司,长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考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08年亏损300万元。

按照现有组织机构模式,由于A、B公司都是法人实体,应单独纳税。则2008年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A和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若大华集团进行税收筹划,将B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应与法人主体A公司汇总纳税。则2008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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