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五期)
无形资产审计案例一
注册会计师张刚审计新兴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该公司2001年3月1日购买某项专有技术,支付价款24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2001年12月31日,公司与转让该技术的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专有技术的使用范围也因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可能造成减值.审计中未发现新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据此,注册会计师张刚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新兴公司在规定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该项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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