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表6.1.2-1 灌溉设计保证率
注: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种植地区,宜选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种植地区,可选表中较小值。
表6.1.2-2 四川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 单位:m3/亩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注:(1)灌溉定额按中等干旱年(P=75%)制足,定额值为净灌溉定额。水稻采用浅灌、中蓄、晒
田灌溉模式,达到蓄雨和节水的目的。旱作物采用常规浇灌。(2)水稻灌溉定额一般情况下当地土质为粘土时取小值,为粘壤、中壤土时取中值,为轻壤、沙壤土时取大值。
3.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灌溉定额
在没有条件修建骨干水利工程的缺水地区,可采用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对旱地作物进行挹灌,其灌溉定额见表6.1.2-3。
表6.1.2-3
旱地作物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灌溉定额 单位:m3/亩
注:节水型窝、行浇灌(俗称挹灌)是四川一种传统的旱地节水灌溉模式,它是采用水肥混合,人工窝、
行浇灌,灌关键水和救命水的一种局部灌溉和非充分灌溉模式,在四川缺水地区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中普遍采用。按此灌溉定额,作物部份生长期将出现亏水,在干旱年份(P>70%)可能出现减产。
4. 灌溉制度
灌溉制度应根据作物种类、灌区规模、作物用水量及灌区水量平衡等因素确定。 5. 渠系水利用系数
应采取节水工程措施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新建和防渗处理后渠系水利用系数应≥0.75。
6. 灌溉水利用系数
小型自流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0;提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80;低压管道灌溉、喷灌、微喷灌不低于0.85;滴灌不低于0.90。 6.1.3 排水标准
排水标准包括排涝标准和排渍标准两项。 1. 排涝标准
排涝标准应满足设计流量使农田积水不超过最大耐淹水深及耐淹时间。
1)四川大部分地区排水条件较好,土地开发整理排涝标准,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d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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