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4.11 山平塘 石河堰pond
山平塘:拦截和贮存地表径流,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设施;石河堰:拦截溪河,抬高溪河水位,修建在溪河岩石地基上的石坝(浆砌条石、砼重力坝或拱坝)。
2 建设目标 2.1 总体建设目标
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 具体建设目标
2.2.1 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田块规则成形、田面平整、耕作土壤深厚、埂坎稳固,耕作方便,经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有提高,符合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的标准要求。
2.2.2 水:农田灌溉水源充足,灌溉保证率达标,灌排设施及坡面水系布局合理、配套完善。采用节水型输配水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工程设计经济、安全。 2.2.3 路: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2.2.4 林: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2.2.5 村:实施农民新村建设,有条件地开展村庄整治,尽可能让居民住宅相对集中,节约住宅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3 建设条件 3.1 项目合法性
3.1.1 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村镇建设、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3.1.2 不得在禁止土地开发整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湿地保护区、天然草场、退耕还林区实施项目,不得毁林毁草和占用行洪河道、围湖造地等。 3.2 现有基础设施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应基本具备下列基础设施,确保项目实施后达到建设目标: 3.2.1 农田水利灌溉设施:项目区农田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输水设施基本完善。 3.2.2 河堤:为保护河流两岸的农田、村镇等,应具备达到相应标准的河堤。 3.2.3 滞洪区及其排水设施:项目区有防洪、排涝、排渍要求时,应具备滞洪区及其排水设施。
3.2.4 道路:具备比较便利的交通条件,项目区路网基本形成,村道以上级别的道路基本建成。
3.2.5 电力设施状况:项目区完成农网改造,有动力电源,具备项目施工用电及项目区农业生
产、农民生活用电条件。
3.2.6 防护林:具备为项目区提供生态保护的防护林网。 3.3 水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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