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1.5 供水标准
1.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人饮工程应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定额表6.1.5-1执行。 2. 养殖业供水参照农业用水定额表(养殖业部份)6.1.5-2执行。 3.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供水定额参照表6.1.5-3执行。
表6.1.5-1 人饮工程供水定额 单位:L/人.d
表6.1.5-2 畜禽鱼用水定额
表6.1.5-3 四川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供水定额 单位:L/人.d
6.1.6 水质标准
1. 项目区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禁止用未经过处理过的污水灌溉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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