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供学生用)
(一)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学分数少于10学分(含10学分);
(二)补考后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本科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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