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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1与200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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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规定是延续了原来适用外资企业的“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精神,且扩展到了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外国机构帮助国内房地产企业销售国内房产的业务,属于向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销售费用时,应该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10%的企业所得税。

(1)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境外机构收取销售费用应该缴纳营业税,由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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