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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1与2009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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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2、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建造停车场所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基本上都是利用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将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简化处理后,停车位的销售以及出租取得的收入属于净收入,没有成本配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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