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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1与200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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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销售费用时,应该代境外企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变化11 规范了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该办法的的第二十八条对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至少应该有以下7个步骤:

1 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企业在开工之前应该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等六大原则。

2 严格按照计税成本项目的内容核算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开发产品6个计税成本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分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3正确归集计税成本

企业对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已经确定的计税成本对象以及成本项目进行正确的核算和归集。

4 预提计税成本

对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负担的,不论款项是否支付,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均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企业应该按照该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正确预提土地成本、未结算的工程款、未完成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以及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并计入相关计税成本对象。

5分配共同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该对共同成本、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开发间接费用,选择“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等分配方法,将其分配归集至相关计税成本对象。

6 分配已完工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

通过上述(3)~(5)的步骤,已经将开发成本按照计税成本对象进行了归集。对已经归集的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应该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7 计算并结转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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