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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8 号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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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筹备组)、总公司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理赔过程中损余物资的管理,杜绝理赔环节中的漏洞,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损余物资管理

第一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按规定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条 与被保险人协商不成、确需收回损余物资的,除车辆更换零配件应及时收回以外,其它各类损余物资均须报省级公司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收回,其中:整车回收的,应报省级公司批准,回收后应组织拍卖,不得自行处理和留用。

第三条 对收回的损余物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并建立《损余物资回收登记簿》。回收单要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估价等。

第四条 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清查,并按规定期限及时处理损余物资。

第五条 对价值较大的损余物资的处理必须由省分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六条 损余物资的处理实行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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