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正常发放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月度绩效工资支付方式如下:
1、病假连续请假22日(含22日)以内的,按请假天数扣发月度绩效工资。
月度绩效工资扣发金额=30元/天×请假天数
2、当月连续请假超过22日或累计两个月超过35日的,扣发月度绩效工资。
3、病假跨月计算的,第一个月连续不超过22日的,按计算方式扣发;连续超过22日的,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工资。第二个月根据累计天数确定是否全部扣发。连续三个月以上均有请假的,以上一个月为基数计算累计天数。
4、病假工资低于济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照济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医疗期间(需经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照发,治疗期满按病假处理。被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伤残五至十级,法定医疗期满后未解除劳动合同但仍未上班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休哺乳延长假时,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综合补贴按全额发放,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哺乳延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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