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厕所。为方便智残学生使用厕所,宜尽可能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宜每层设置。大便器槽或小便槽的配置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小学。教学楼中分层设置的学生厕所,其坑位数不宜少于2个。
第二十六条
一、采光。为了适应智残学生的学习,各种教室、实验室的采光条件要好。
二、通风换气。为保证春冬季节的室内换气,各种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用房均应设置开启灵活的气窗。
第二十七条 照明设施的配置要适合智残学生使用的需要。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校内各种固定设备和附属设施应视为办学的基本物质条件,在标准中只作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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